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5-03-01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