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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日期:2024-01-30

政策内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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