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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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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评估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17号)要求,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71日起施行,实施即将届满年,因此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二)评估目的

《实施办法》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评估意见。

(三)评估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评估内容

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政策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文件内容与新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规定的政策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其他相关内容。

(五)评估依据

1.2020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20219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20214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 202171日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4号令);

4.202171日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

5.20222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对《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4号令)进行修改的条款;

6.202511日施行的《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202473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主要采用走访调研、座谈会等方式方法。

二、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为全面做好《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工作,江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成立了后评估工作小组,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从组织上保障了《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方案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等,确保了《实施办法》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征集意见

2025616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于2025618通过征求意见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相关意见建议9

(四)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将收集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了汇总、分类,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在分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详细梳理和精准分析,总结提炼《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效果经验,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评估意见,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对得出的初步结论进行了会商和论证,经过评估小组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建议修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

三、实施情况及成效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奖励、附则共632条和附件1江北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附件2自有农房或自有承包地从事养殖类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搬迁补助标准《实施办法》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53)相比,在补偿方面,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显著提高,如土地补偿费不需扣除80%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用,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同类型房屋标准提高近50%,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类明确补偿(补助)标准和方式。在住房安置方面,以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之差确定货币安置标准,提高了群众选择货币安置的积极性,减少了安置房安置产生的长期在外过渡、安置房质量问题等诸多矛盾。《实施办法》202171日起施行以来,江北区先后实施了郭家沱街道半节岗社、五宝镇大晏路、马万路、铁山坪汪家沟社等征地项目,涉及33个合作社1291.443亩土地,拆迁259户,协议签订及交房率均超过93%,较以往新政策施行后的交房率上升约5个百分点,群众对《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满意度较高。

四、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托于上位法、上位政策,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保证其合法性的前提下,明确了相关职能单位的工作职责,补偿、安置、奖励条款更加清晰,总体操作性较原实施办法更强,实施成效显著,强力保障了大晏路、渝长复线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但在新征地项目施行《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政策条款操作性不强、适用性不够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超层高标准的无证房屋材料工时补助上浮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有证房屋和确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符合层高上(下)浮标准的,要进行上(下)浮补偿。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用房属于超出层高标准的无证房屋,如超层高标准的无证房材料工时补助不作相应的上浮处理,会增加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处置难度。

(二)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问题

《实施办法》按照自有农房和自有承包地以及流转土地来分类处置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了自有农房和自有承包地涉及养殖类、商业服务类的搬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拆迁对象对搬迁标准存在异议,提出评估的要求。为了体现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确定过程的公平公正,需要修订《实施办法》,通过评估确定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公布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由于近几年房价下行压力大,如每年重新公布一次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可能造成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极易增加征地矛盾。需要修改每年公布一次的方式,保持货币安置价格的总体稳定。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规定,结合评估小组综合讨论的结果,评估小组认为:《实施办法》的制定精神、制定目的与上位法、上位政策基本一致,具体规定不存在与上位法、上位政策冲突的地方,有一处条款因上位政策修改,需作相应修改。从政策效果,有效推动了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操作层面看,《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施行过程中存在操作性不强、适应性不够等问题。为此,建议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6号)部分政策条款进行修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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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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