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背景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1〕7号)精神,实施已届满两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进行制定后评估。《江北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江北府办发〔2018〕32号)实施已届满七年,因此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二)本次评估对象情况
本次评估对象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江北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件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7〕26号)、《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6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委〔2018〕59号)要求,对2018—2020年我区垃圾分类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保障以及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名单进行了详细的明确。
(三)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1〕7号)精神,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后评估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续修改、继续实施、废止提供支持参考。根据工作安排,拟就本次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协调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找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基于前述评估目的,要求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科学合理和注重实效等原则,并就评估对象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政策存在冲突,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是否在实施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发表意见。
(四)明确评估内容
为了做好《方案》制定后评估工作,按照工作职能职责,由区城市管理局明确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成立了专门评估工作组,确定科学的评估内容,按照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基本原则,客观全面推进评估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就评估工作涉及范围、评估方法手段、评估路径措施、实施步骤阶段、时间节点要求、工作质量标准等予以明确,确保本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意见
根据规范性文件评估相关规定及本次评估的目的和要求,经全面评估后认为,《方案》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等方面未发现存在实质性问题,但时效性已过,建议对该《方案》予以废止。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规定,对《方案》进行了全面评估,鉴于:一是市级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6号)已于2024年12月7日废止;二是《方案》对2018—2020年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其时效性已过;三是《方案》中部分专业术语和工作要求与现行工作标准不符合;四是重庆市现行的垃圾分类核心法规《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方案》不符合该条例的相关工作要求。综上所述,建议废止该《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