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
(一)证明事项名称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具体内容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证明事项的内容;
(二)自身符合承诺告知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