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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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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证明事项

(一)证明事项名称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具体内容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证明事项的内容;

(二)自身符合承诺告知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本文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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