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改函〔2022〕150号
韩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工程项目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第13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表明了社会上对我区在施工类工程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顾虑,详细地指出了该方法可能产生的隐患,并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为确保政府、社会、企业同心协力促进我区项目的优质、高效和廉政建设,我委将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评标方法选择的顾虑进行细致解释。同时,我区招标投标改革仍在推进过程中,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吸取提案中的合理建议,致力于提升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一、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
2019年11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情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提出“3.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我区必须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主要原因如下: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定评标方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重庆改革决定
在施工类工程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市委市政府经过多方论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作出的改革举措。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设置技术分、评标基准价等指标,采用简化的流程,使得投标人无法通过邀约大量的陪标企业来扰乱市场公平秩序,相关人操纵招标结果的空间减小,也使得可能的腐败更容易查处。此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鼓励满足前述条件前提后的价格竞争,使得项目管理水平高、成本控制能力强、信用状况保持佳的企业更容易中标,这也能够促进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我区作为重庆市的中心城区之一,应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并积极带头执行。
(三)该方法不是盲目追求最低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定中标的实质是“合理的最低价中标”,而不是片面依据“绝对的最低报价”。在该方法的评标流程中,投标人首先需要依次通过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等符合性审查,才能参与价格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筛除了低价却低质的报价。同时,拟中标人还需遵照低价风险担保制度的规定缴纳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1-3倍的低价风险担保(我区按照市公管局颁布的施工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1-3倍的低价风险担保),增大了恶性竞标者的成本,促使投标人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最低报价,有利于降低无故弃标的风险。除此以外,推行优先采用“红名单”政策:一是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排序原则,二是“红名单”企业缴纳保证金减免的原则,这不仅使中标人更可能产生自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也能为遵纪守法企业减轻资金压力,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目前已采取的改进措施
提案中提到的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隐患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发生的可能,而且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一直以来,我区十分重视这些潜在弊端,并依照上级文件精神采取了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和防范。截至目前,我区在应用该方法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并未出现因价格太低无法完工等原因形成的“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一)统一监管体制,提升监管水平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重庆市实施了招标投标监管一系列改革。按照《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要求,我区统一了监管体制,规范了监管职责,以往招标投标监管职能分散的问题得到解决,提升招标投标监督水平,加大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积极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同时,我区已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过程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加强信用管理,推行诚实信用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投标人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降低服务标准、无故弃标等不良行为作了量化规定,一旦违反将被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我区严格贯彻市级部门的信用管理要求,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产生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通过量化记分有效分值对招投标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招标投标信用平台报送信息并对外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控制了质量安全、工期拖延、无故弃标等风险。
(三)形成监管格局,落实监管责任
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是保证项目招投标质量的必要环节,只有事前事后监管体系得到切实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隐患。我区的事前监管体系与事后监管体系有机结合,包括强化设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违约处罚等多个方面。
强化设计是针对业主方的事前监管要求,我区要求业主方提高设计质量的细度,严防缺项漏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纠纷,保证工程质量。
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区事前事后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区持续完善和规范了合同管理,通过严格落实《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3)中的规定,明确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监管职能职责,使合同变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规定,并严禁合同随意变更,防止投标人通过恶意低价中标获取违规收益。
严格违约处罚是针对施工方的事后监管措施,除上述提到的信用管理外,我区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违约处罚,对于工期拖延、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合同按时高质量履行。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区高度重视提案中提出的各项有益建议,将借鉴您在建议中提供的思路,在继续做好前述工作的情况下,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优化对招标投标的管理。
(一)合理使用评标方法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附件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明确了需采用综合评估法项目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022年1月28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2022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要点》,提出“坚定不移地在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认定标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评标办法。
(二)强化交易监管与行政主管合作
针对项目建设出现的具体困难,我区将提升与各社会企业、各政府部门的沟通效率,尤其是强化区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管职能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同履行监管职能的有效衔接,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形成全流程监管机制。此外,对于需要向上级单位反映的问题,我区将通过完善有效沟通渠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言。
(三)紧跟招投标法修订大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把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解决方案。我区正持续关注招标投标改革的最新动态,待国家层面和市级层面政策调整出台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配套修订相关的举措。
此复函已经张发义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联系人:秦峰
联系电话:023-67871579
邮政编码:4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