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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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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商务〔2017799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商务系统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精神,结合商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911

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提高应急生活物资保障供给能力,规范管理,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生活物资是指市商务委依托商务企业进行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处置和防灾减灾救灾的猪肉、食糖和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牛奶等生活必需品。其中猪肉、食糖由单独承储企业储备,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由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储备。

第三条 应急生活物资依托承储企业的商业库存进行实物储备,其所有权属承储企业,储备期间的动用权优先属于市商务委。

第四条 市商务委是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储备规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兑付补贴资金等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应急生活物资储备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商务委安排和拨付资金;有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是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的监督单位,负责辖区内应急生活物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承储企业是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应急生活物资的购进销出、在库管理和应急调运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由市商务委参照商务部相关要求并结合重庆实际具体确定。每年下达储备计划。储备猪肉实行淡储旺投,猪肉储备期限原则上每年为9个月。食糖和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期限原则上每年12个月。

第六条 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划布局按照“全面、适度、便捷”的原则,由市商务委确定,确保全市各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和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快速调运。

第七条 猪肉、食糖储备和主城区的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商务委直接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和签订储备协议,当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监管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其他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商务委委托当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代市商务委与辖区内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并具体监管储备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猪肉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猪肉任务的储存冻库, 冻库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九条食糖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企业;

()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食糖任务的仓储设施, 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经审核合格后,向市商务委报送推荐报告和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合法经营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仓库、冻库库区布局平面图;

()申请推荐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定、动态管理。获得承储资质的企业,因储存质量、数量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3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连续2年未承担猪肉、食糖储备任务的,需重新申请承储资质。

第十二条 猪肉、食糖储备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委按照相关采购办法确定。区域性应急物资承储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考察确定,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于协议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生活物资的入库任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储备猪肉、食糖以及其他生活物资质量合格。随时保证储备库存达到下达计划的储备数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在公检组织单位入储公检前,向市商务委申请调减计划,否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猪肉、食糖承储企业完成入储计划后,由市商务委委托的公检组织单位对入储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公检,出具公检报告。

第五章 在库及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储备物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管理台账。按有关标准堆放,实行专垛存储,专人负责,挂牌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该根据物资保质期限和自身情况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对储备应急生活物资进行轮换,必须始终保证物资库存计划数量,严禁空库和库存不足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的应急生活物资储备仓库设施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应急生活物资承储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储备物资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委。

第二十条  主城区承担市级储备物资的企业,要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库存报表。其他区域性承担市级储备物资的企业,要定期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送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库存报表,如有变化,相应商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商务委。

第二十一条  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每月对应急生活储备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市商务委采取巡检、委托公检单位抽检的方式对储备物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检单位在收到市商务委的公检计划和委托公检通知后,及时对储备猪肉、食糖的质量、数量情况进行公证检验。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检单位应在公检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市商务委。

第六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生活储备物资的动用权属于市商务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委向有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下达应急生活物资调度指令。

()发生地震、山体滑坡、洪灾、森林火灾、冰雪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急需应急生活物资的;

()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使用应急生活物资的;

()我市猪肉、食糖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供应不足,保障民生消费需求的;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区县应先动用本级应急生活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生活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向市商务委报告动用市级应急生活储备物资。

第二十六条 有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应根据市商务委下达的调度指令,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组织人员和运输车辆,快速调运应急生活储备物资。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实施正常轮换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储备期满且市商务委未动用的应急生活储备物资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在储备期间,由于承储企业管理不力,造成应急生活物资质量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生活物资按照“先调运后结算”的办法进行调度使用,其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当期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品质商品价格结算,所发生的运输费、人工费据实计算。所有费用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承储企业储备应急生活物资所产生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流动资金利息等进行合理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基准利率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资金在市商务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储备猪肉补贴费用每年分两次拨付。按当年下达的储备计划完成猪肉储备入库任务并经公检合格后,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部补贴费用的50%进行预拨,余下的50%在储备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再行清算。储备食糖和区域性应急物资补贴费用在储备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未按照承储协议约定进行应急生活物资储备和管理的;

()应急生活物资账账不符、账物不符,虚报、瞒报储备数量的,擅自更改储备地点的;

()用储备物资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生活储备物资调用指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商务部门、公检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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