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六稳”、“六保”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2-1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渝商务〔2020166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就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由市商务委下放至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辖区行政审批大厅或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由市商务委统一向商务部领取,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到市商务委按需领取批准证书,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证书应上缴市商务委统一销毁。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编排按照“一证一序号,一站一编号”的原则,统一编制证书序号和证书编号格式。各区县(自治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序号为“区域名称+3位序列号+站或点或高速组成”。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核实、资料审核、审批决定等职责,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
    (二)强化行业规划确认。结合全市能源平衡体系建设和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市商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和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的规划布局,按规定对全市所有加油站(点)建设规划进行确认,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权限取消、下放后,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年度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检查等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要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市场分析,研判市场需求,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保障辖区成品油市场稳定。要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在每年3月底前实行年度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委备案。

(四)全面提升行政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队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加强对成品油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市商务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审批工作培训,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审批工作,帮助提升业务能力。

(五)强化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档案管理,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数据库,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审核发证企业名单登记造册后报市商务委。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商务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及条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430

  

附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及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相关要求办理,具体申办流程及条件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

(一)获取行业规划。市场主体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须事先申请获取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行业规划。

(二)申请规划确认。市场主体建设加油站,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预核准基础上,经市商务委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确认后组织实施。

(三)取得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在取得初步建设依据后,依法办理辖区规划、土地等手续,并按规定通过辖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地质等部门审查或取得相关建设手续。

(四)申办零售资格。加油站竣工后,市场主体申请辖区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证明,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条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一)规划确认申办条件。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间距要求(加油站零售网点间可通行车辆道路最近车行距离):区县城区零售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工业园区(组团)、旅游景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等加油站(点)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5公里(含相邻两区县间网点加油站);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原则上按市交通局关于对该高速公路设施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中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设置要求设置。

申请新建加油站(点)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初审预核合格后,到市商务委办理规划确认文件,并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时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尚未开工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如仍无法建设,将实行清零)。具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通知书;

3.加油站建设行业发展规划;

4.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5.拟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6.拟迁建、扩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水上加油站(船)须提供交通或海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二)零售资格申办条件。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市商务委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

3.应急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5.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6.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

7.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自贸区企业除外);

8.加油站罐区、加油站全貌彩照;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建陆地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679项以及第5项中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提交上述第123479项材料外,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