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目录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502034002000 |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
2 | 502034001000 |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