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目录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502024002000 |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一条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六条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六 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
2 | 50202400100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补助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暂行办》渝民发〔2014〕6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渝财教〔2012〕12号文件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一条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一条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培训期间享受不低于350元/月的生活补助,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应训尽训”。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暂行办》渝民发〔2014〕66号第二十条2《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暂行办》(渝民发〔2014〕66号)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培训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机构; |
3 | 502024003000 | 创业服务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三条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个体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探索组织已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免费进高校开展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并纳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退役军人创业培训项目。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四条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基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