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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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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信息更正及认定申请表补办 公共服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市级、区县级 市教委
2 江北区科技局 科技成果登记 公共服务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市级、区县级 市科技局
3 江北区科技局 科普基地创建评估及相关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2.《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5号)第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科技局
4 江北区公安分局 公章刻制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附件目录序号第九项   公章刻制审批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渝府发〔201712号)附件目录序号第八项   公章刻制审批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 区县级 市公安局
5 江北区公安分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立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市级、区县级 市公安局
6 江北区公安分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告知 公共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立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市级、区县级 市公安局
7 江北区公安分局 门楼牌号查询 公共服务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号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信息库,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第二十三条   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纠正,并更换门楼牌。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保护门楼牌整洁完好;发现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或者门楼牌有缺失、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区县级 市公安局
8 江北区公安分局 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 公共服务 《公安部发布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推出便民利民措施22项,内容主要包括: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公安局
9 江北区公安分局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0 江北区公安分局 注销户口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1 江北区公安分局 亲属关系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2 江北区公安分局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3 江北区公安分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4 江北区公安分局 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5 江北区公安分局 临时身份证明 公共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6 江北区公安分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共服务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区县级 市公安局
17 江北区公安分局 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人口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司发〔201862号)一、查询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人口信息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原则上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户籍)管理部门(含户政办理中心)提供查询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公安局
18 江北区公安分局 110等报警、求助、举报、投诉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3.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市级、区县级 市公安局
19 江北区公安分局 驾驶证记分查询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0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查询 公共服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1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2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号牌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3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4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5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驾驶证补发 公共服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6 江北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驾驶证换发 公共服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7 江北区公安分局 延期办理服务 公共服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区县级 市公安局
28 江北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3.《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4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5.“三定方案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29 江北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查询 公共服务 1.《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2.“三定方案承担全市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0 江北区民政局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公共服务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2.《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2号)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宣传婚姻收养法律法规,提供婚姻家庭咨询辅导,指导区县婚姻家庭社工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1 江北区民政局 殡葬咨询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2.《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适应群众的需求,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第七条通过殡仪服务积极引导移风易俗,推动丧葬改革,努力探索科学文明的殡葬礼仪;|3.《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2号) 提供殡葬事务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为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殡葬管理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2 江北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查询咨询和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和举报。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3 江北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公共服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4 江北区民政局 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公共服务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四、六十五条。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35 江北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公共服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市级、区县级 市司法局
36 江北区司法局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公共服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市级、区县级 市司法局
37 江北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公共服务 1.《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2.《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411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受理、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并建立受理、处理投诉的登记台账和卷宗档案。 市级、区县级 市司法局
38 江北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公共服务 1.《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市级、区县级 市司法局
39 江北区司法局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市级、区县级 市司法局
40 江北区司法局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第二条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10号)第三条   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效(六)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司法局
41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各单位保存的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档案利用者,档案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使用。|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5.《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渝文备〔200813号)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以下简称规划档案馆)是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2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3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2.《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75号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4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理国情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8号)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制定地理国情数据更新目录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以及数据的统计发布;负责全市遥感影像采集、处理和统筹等工作;在符合数据保密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各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和提供本行业更新变化的专题数据。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5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规划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共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27号)第三条第六款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6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图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1.《地图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4号)四、(三)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能力3.面向民生的公众服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大数据,打造服务,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端应用产品,重点开展每周一图、爱尚重庆、重庆通等网络便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位置与信息服务。结合科学研究、经济发展、社会热点和公众需要,编制出版《重庆历史地图集》第二卷、《重庆市交通旅游图集》、《生态环境监测图集》、《自然资源监测图集》等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图集。推动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三维立体地图、网络地图、城市街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出版,完善每周一图服务形式,向社会公开推出200期以上的特色地图产品。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7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发布城乡规划实施和城市运行动态的监测和评估信息 公共服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8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49 江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公共服务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四、服务矿业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二)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程序1.  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属地办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50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12369”环保投诉举报受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市级、区县级 市生态环境局
51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公共服务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市级、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2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 公共服务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2.《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市级、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3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区域划分备案 公共服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4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合同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重庆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程序:一、申请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5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2.《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6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2.《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7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账户过户 公共服务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8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 公共服务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区县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9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二、3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级、乡镇级 市住房城乡建委
60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公共服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定期发布预测和防治信息;发生病虫害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及时治理。 市级、区县级 市城市管理局
61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受理“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 公共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一、规范服务内容。12319短消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的应急管理(向有关人员发送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有关信息、12319热线接电或其他途径获知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市民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诉求短信回复;重要信息采集发布;短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 市级、区县级 市城市管理局
62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重庆市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公共服务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4号)(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市级、区县级 市城市管理局
63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受理关于供水水质的投诉 公共服务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4号)(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2.《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供水管理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的批复》(渝市政委〔2015120号)受理市民对供水行业的投诉。 市级、区县级 市城市管理局
64 江北区交通局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公共服务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2.《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市交委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批复》(渝编办〔2011164号)第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宗旨是: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检测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65 江北区交通局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公共服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66 江北区交通局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 公共服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67 江北区交通局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68 江北区交通局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当地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69 江北区交通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信息变化备案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70 江北区交通局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三条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四)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71 江北区交通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72 江北区交通局 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转让或注销客运车辆等相关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注销其相应的证件。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73 江北区交通局 受理公路服务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交通局
74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公共服务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2.《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渝水基〔201250号)第一条 凡本市范围内水利部门主管的骨干水源工程(含大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江河支流防洪治理工程(含城市堤防工程)、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提(引)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区县级 市水利局
75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市级、区县级 市水利局
76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受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诉和举报 公共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区县级 市水利局
77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 公共服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指导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向"信用中国"等网站推送信用信息。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水利局
78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发布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重要汛情、洪水预报等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实时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 市级、区县级 市水利局
79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市级、区县级 市水利局
80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81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科技培训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2.《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82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83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84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备案 公共服务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六)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2.《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二、加强规范管理 (二)加强事前监管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租地1000亩以内的要按照面积的多少,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备案,超过1000亩的在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85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宣传饲料安全知识、指导合理使用饲料 公共服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86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渔事纠纷调解 公共服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87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渔船事故处理服务 公共服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88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89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3.《重庆市编委关于完善市农委8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7号)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马铃薯脱毒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宗旨和职责任务   二、职责任务1.提供种植业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种植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与开发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种植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90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市场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1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水产品及渔用饲料、渔用药物委托检验、检测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重庆市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的复函》(渝编办〔2016425号)。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2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渔业养殖生产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93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畜牧技术培训推广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2.《重庆市编办关于明确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宗旨和职责任务和复函》(渝编办〔2014101号)承担畜牧科技转化工作。主要包括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畜牧检测、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等。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4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报案 公共服务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2号)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5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6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外来生物入侵监测预警 公共服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9号)第二条   (五)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97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级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编办〔2006603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98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农业部关于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公告》(农业部公告1346号)。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99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企业生产信息录入和公众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号)三、扎实做好三品一标发展重点工作   (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覆盖广泛、共联共享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试点规模,优化系统功能,统一技术规范。加快推进三品一标信息化建设,把三品一标监管服务纳入全市追溯大平台。鼓励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管理,实现生产经营电子化记录和精细化管理,推动三品一标产品率先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施追溯管理。|4.《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规模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将国家追溯平台建成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5.《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 )二、挂钩任务   (一)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二)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三)与农产品认证挂钩;(四)与农业展会挂钩。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0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真伪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网络信息系统管理。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1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开展动物卫生监督110联动 公共服务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2.《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承担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工作。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2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信息化新技术推广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3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民体育工作指导与赛事组织 公共服务 《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发〔201711号)(七)健全农民群众身边的健身组织。各级体育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农民体育协会和农村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成立基层农民体育组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资源整合利用,共同解决基层农民体育组织在人、财、物和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的问题。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4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与事故处理 公共服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第三十八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5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6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处理 公共服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7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第13号令)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8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09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区县级、乡镇级 市农业农村委
110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初审 公共服务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6号)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附件1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续展申请的综合审查(抽查)和颁证决定。(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初审,续展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和综合审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构)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农业农村委
111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受理文物违法安全举报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六、严格执法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三、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2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文艺演出活动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3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全民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4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共文化场馆展览展示及讲座培训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5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共文化场馆讲解服务 公共服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6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文化艺术公益普及活动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三、组织管理(一)管理机构职责 各省(区、市)建立宣传部门牵头,教育、财政、文化等部门参与的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参与部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7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图书馆书刊借阅及互借互还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通借通还、流动借阅、馆际互借等服务方式,实现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协调以及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8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图书馆读者证(卡)办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   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7.2.1:告示内容和方式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和图书馆网站的相关栏目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政策及各类服务信息等应通过各种途径方便读者获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内容、时间以及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事项,应在馆内公示栏和图书馆网站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事项及服务信息,可通过其他途径方便读者获取。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19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图书馆数字资源查阅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0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游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第二条第(十)项   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1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受理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2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境内外景区旅游风险提示 公共服务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3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 公共服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4 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类特殊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 公共服务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三、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344号)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2.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减免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实行免费,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用户主机按12/月,副机5/·月收取。以上用户办理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手续,需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市级、区县级 市文化旅游委
125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开放的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卫生健康委
126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27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继续医学教育 公共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28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服务 公共服务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第二条  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2.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29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投诉 公共服务 1.《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2.《三定方案》(三十)信访保卫处。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健康热线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30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市卫生计生统计数据公布 公共服务 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信统发〔201559号)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全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数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本辖区统计数据。|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31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级、区县级 市卫生健康委
132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婚育情况证明 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区县级、乡镇级 市卫生健康委
133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补助 公共服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职成〔20155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渝财教〔201212号文件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区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4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 公共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区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5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创业服务 公共服务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三条   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个体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探索组织已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免费进高校开展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并纳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退役军人创业培训项目。|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第十四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基地建设。 区县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6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12350”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156号)二、总体目标 在20126月底前完成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任务。(二)完成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和“12350”举报投诉方面的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和基本装备建设。|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局
137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预警发布 公共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32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第八条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局
138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发布 公共服务 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2.《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局
139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第四条    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0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分立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1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合并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2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整体转入转出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3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4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第四条    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5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减员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第四条    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46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47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48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49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50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第四条   登记(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1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第四条   登记(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2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53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4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5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6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第十一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由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落实此项工作的业务科室、窗口、人员、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简化手续,共享数据,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5.《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7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第十一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由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落实此项工作的业务科室、窗口、人员、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简化手续,共享数据,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5.《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8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公共服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统一就医管理。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59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公共服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统一就医管理。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0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公共服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统一就医管理。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1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公共服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统一就医管理。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2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公共服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三、规范便捷服务,不断提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效率(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统一就医管理。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区县级、乡镇级 市医保局
163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认定 公共服务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4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病门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5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6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待遇核准支付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7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核准支付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8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待遇核准支付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69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核准支付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0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手工(零星)报销 公共服务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1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2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3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4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用结算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5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 公共服务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下同),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 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6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受理医疗保障投诉、举报事项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2.《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3.《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34)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医保局
177 江北区信访办 受理信访投诉 公共服务 1.《信访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信访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负责人接访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制度。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信访办
178 江北区信访办 信访事项查询 公共服务 1.《信访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2.《信访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4.《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信访平台,推行阳光信访、网上信访,鼓励、引导信访人通过来信、电话、视频、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信访活动。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市信访办
179 江北区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电影放映公益普及活动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二、积极推动并参与建立省级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 市级、区县级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80 江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受理网络安全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42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市级、区县级 市网信办
181 江北区体育局 国民体质监测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十四条   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3.《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体群字〔20016号)第六条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4.《重庆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承担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调查研究,国民体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推广体育健身新方法。 市级、区县级 市体育局
182 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公共服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83 江北区统计局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 公共服务 1.《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2.《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第十五条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3.《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统发〔201968号)第二十条 重庆市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职责范围内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与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统计机构网站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重庆市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184 江北区统计局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185 江北区统计局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186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187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市级、区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188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投诉并组织调解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2.《市编委关于同意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名的批复》   同意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级、区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189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委托检验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市级、区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190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公共服务 1.《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2.《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1640号)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资助。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级、区县级 市知识产权局
191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公共服务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第五条第一款 各中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六条第一款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较强需求的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可以向我局申请在当地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除工作方案外,还应包括对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的说明。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申请的受理。我局将综合考虑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条件配备、人员情况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批。|2.《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9号)第(二)项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3.《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党〔201918号)附件2《直管区局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及整合规则》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能职责(二十五)知识产权管理科 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级、区县级 市知识产权局
192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纠纷调解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市级、区县级 市知识产权局
193 通用事项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通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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