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区级部门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科技成果登记 | 江北区科技局 | 公共服务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 区县级 | 市科技局 |
科普基地创建评估及相关服务 | 江北区科技局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2.《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5号)第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 区县级 | 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