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0年) | ||||||||||||
序号 | 区级单位 | 事项编码(主项)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子项)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 000706001000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1.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科技局 |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2 |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 000706008000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 对不具备认定条件单位予以批准认定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 |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 500806001000 |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评审 | 行政奖励 |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278号)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 市级 | 市科技局 | 1.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一条。 2.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278号)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