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
日期: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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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500913001000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市级,区县级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三十三条。 |
2 |
50101300400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县级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无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3 |
501013005000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县级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五条。 |
9921256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
160932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0
区政务服务办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