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000839001000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
2 | 501039012000 | 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 | 000139012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 | 000139005000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 | 000139006000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 | 500199001003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7 | 0001390140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 | 501039011000 | 出版物临时零售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 | 0001390140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 | 500639001000 |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
11 | 000139006000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