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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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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防范商业秘密合法权益被侵犯,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若该信息是所属领域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包括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对内部员工的保密要求,以及对外部人员的防范等。

(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等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出版物、报告会、展览等方式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易于获得的,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加密手段,防止拷贝复制: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

经营者可以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第六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寻求民事保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寻求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按本指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二)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三)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等情形。

(四)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三)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据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指引及附件所附相关《参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经营者参考使用。

附件:1、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2、数据安全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3、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4、员工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5、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

附件1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管理要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

2.保密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各部门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程度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密人员的等级。

3.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5.涉密人员在参加军品秘密项目开发、研制、试验、会议,记录秘密事项内容时,须使用部保密室登记、编号、标密的保密本。

6.涉密人员使用保密本应妥善保管,用后退回部保密室统一销毁。

7.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脱密期和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制度。

附件2

数据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甲乙双方签订(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器以及软件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服务内容。合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乙方已接触掌握或可能接触掌握甲方的保密信息及公司内部数据(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该等保密信息及数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会损害甲方的公司经营及其他商业利益,所以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及重要数据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保密信息

甲方的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业务、服务、产品相关的信息,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或之后披露给乙方的:

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上的数据、甲方网站数据、用户行为数据及轨迹、技术图纸、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信息、员工信息、产品设计、款式、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费用预算、定价政策、商业计划和战略、广告方案及策划、初始创意等;无论这些信息是以书面、口头、图形、电磁还是其他任何形式披露

1.2.            数据

系指由或者为了甲方而创建、获得、收集、集合或存档的一切对信息的记录,包括个人信息。

1.3.            关联公司

甲方的关联公司是指由甲方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或与甲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甲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与甲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甲方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这里的“公司”指任何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2.     保密义务

2.1.            乙方了解并承认,甲方会将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保密信息)保存于服务器上,并且由于技术服务、软件升级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服务器。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由乙方披露给他人,所造成对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

2.2.            乙方同意严格保护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

2.3.            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可能接触到的甲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护,执行和坚持合法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披露、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

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向第三方告知或暗示双方间存在合作、代理、经销等关系。

2.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拷贝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

2.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处获得的任何信息运用于其他产品上。

2.7.            若乙方通过书面证据证明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在接到该有关要求时立即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披露。

2.8.            一旦乙方发现任何人错误地获得或使用了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乙方将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9.            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的有效方式约束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或公司均承担与本协议规定相同的保密义务。如前述人员或公司泄露保密信息,乙方同意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全部赔偿法律责任。

2.10.        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乙方将不会为任何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目的自己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11.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或授权,并在非法律强制的措施下,因过失、故意等其他任何理由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告知知悉保密信息的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因第三人原因所引起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赔偿金及第三人所违反本保密协议的一切责任)。

2.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能将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印、复制、仿造、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2.13.        如果甲乙双方合作关系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或服务合同解除、终止,经甲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销毁并向甲方出示相关销毁证明或向甲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2.14.        乙方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且保密义务不因双方合同、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直至上述保密信息经过合法程序进入公众领域为止。

2.1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登录或使用甲方账户,或尝试保留甲方账户下的任何数据。

2.16.        在服务期间,乙方可能会应甲方要求提供更改登录名、重置密码、修改信箱等服务。甲方要求每次提供这些服务前必须经过甲方书面验证签章或签字。

2.17.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均应保证不得对于甲方的保密信息或重要数据内容造成任何泄露或丢失,不得造成直接或间接地给甲方任何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应用软件、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或任何其它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或手机)造成的或者因前述因素之一的使用或运行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尤其是源自于如下各项的损害:

  • 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修改、盗用、误用、销毁和/或数据损失;

  • 计算机病毒、恶意编码的存在、引入或散播;

  • 黑客攻击;

  • 违反关于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和/或知识产权侵权和/或商业秘密披露的任何法律法规。

2.18.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是其重要数据内容的控制者,乙方是甲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乙方同意仅在必要时代表甲方处理其保密信息及数据内容,以履行其在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遵守甲方不时发布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书面指令。如果适用法律要求乙方进行与指令不一致的处理,则乙方应在开始处理之前立即通知甲方,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此类通知。

2.19.        乙方应在其实际意识到或合理怀疑甲方数据泄露或丢失后的24小时内通过任何方式向甲方提供通知。乙方将在甲方数据泄露通知中包含保密信息或数据泄露、丢失的详细描述,包括内容泄露或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数据或信息类别;受影响的数据主体和记录的大致数量;为减轻数据或信息泄露、丢失的可能后果并防止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信息、数据泄露或丢失的潜在原因和后果;以及乙方数据保护人员或其他授权个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乙方应立即赔偿甲方因信息、数据泄露或丢失而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2.20.        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选择,销毁或归还乙方所拥有或控制的所有甲方保密信息及重要数据内容。

一经要求,乙方将提供书面证明,证明甲方保密信息及重要数据内容已根据行业最佳实践和隐私法被归还或安全销毁。

如果在甲方选择让乙方退回或销毁甲方保密信息或重要数据内容后,适用于乙方的法律要求存储甲方信息或数据内容,乙方将通知甲方并按照本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存储甲方信息及重要数据内容,直到乙方可以销毁甲方保密信息或重要数据内容为止。

2.21.        乙方违反本条第2至20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外,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以人民币(大写)元(¥元)为准。

3.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另行明确书面授权,乙方不能认为据本协议甲方授予了乙方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或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也不构成向乙方或乙方代表转让或向乙方或乙方代表授予甲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

4.     特别约定

4.1.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转让均为无效。

4.2.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4.3.            被授权人同意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期权激励计划下的任何权利和权益不应在计算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或其它类似项目时视为被授权人的工资或劳动收入。

5.     其他约定

5.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5.2.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6.     合同联系方式

双方同意以合同中确认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附则

8.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8.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2.甲方已经或将向乙方披露资料、信息等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履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就保密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保密信息

1.1.          乙方在受托加工生产合同产品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其母公司、子公司、关系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产品的价格、供货商、客户、经营策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信息、文件、资料、样品等,也应视为保密信息。

1.2.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归甲方所有。

1.3.          甲方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非甲方明确否定。

1.4.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切图纸、文件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因甲方的产品设计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保密期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2.1.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永久性的,在双方的委托加工解除或终止之后仍应履行,直至甲方明确表明不再需要保密时为止。

2.2.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至合同产品公开上市销售后满一个月时终止。

3.              保密义务

3.1.          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2.          乙方在非为甲方加工生产合同产品之目的下,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关于产品设计的任何信息,或者将上述关于产品设计的任何信息运用于自产产品上或者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上。

3.3.          乙方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扩大影响。

3.4.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须,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下统称“乙方有关人员”),并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乙方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3.5.          因保密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配合履行。

乙方违反甲方临时的提出的保密措施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3.6.          除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措施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项目完成(或双方的合作解除或终止)后,所有相关图纸资料及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都需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保留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资料与实物。

(2)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加工现场进行检验,乙方应予配合。但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的妨碍。

(3)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收据。

(4)其它:

4.              特殊保密义务

4.1.          乙方同意,在“特殊保密期间”内,除非甲方明确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方生产“指定合同产品”,亦不得自行生产。

特殊保密期间的定义:自日起至日止。

指定合同产品的定义:包括,不包括

4.2.          模具使用限制:乙方用于合同产品生产的模具,不得用于为甲方生产合同产品以外的生产。

4.3.          模具回收:双方的合作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后,甲方有权要求收购乙方用于合同产品生产的全部模具。

收购价格:   

回收模具范围:

5.              违约责任

5.1.          乙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同时向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根据甲方的要求改正,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扩大影响。

(2)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此支持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用等。

(3)导致第三方取得保密信息,或导致保密信息被公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5.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同时视为严重违反甲乙双方的合作或加工合同(以双方具体签订的合同为准),甲方可视情况解除甲乙双方的合作或加工合同。

6.              其它

6.1.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之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2.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就保密义务的履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6.3.          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4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保密信息披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密义务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工作岗位:以双方约定为准),已经接触或将要接触甲方保密信息,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保密义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2.1.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

1.2.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

1.2.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1.2.7.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1.2.8.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请填充

1.3.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

1.4.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2.              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2.4.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

2.4.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2.4.4.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4.6.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2.5.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请填充

2.8.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否则亦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3.              有关确认

3.1.          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

《员工手册》、《保密制度》。

3.3.          甲方有权不定期的修改、补充、发布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平台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责任:

4.1.1.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1.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如有任何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4.1.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

4.1.4.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上述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

4.2.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              附则

5.1.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签章):

重要提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合同,特别是其中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合同。

乙方(签名):

附件5

员工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竞业行为定义

1.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属于竞业行为:

1.2.1.乙方直接或间接经营竞争性业务。

1.2.2.乙方为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特别是,下列单位属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

1.2.3.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除非乙方有相反证据:

1.2.3.1.乙方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1.2.3.2.乙方在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1.2.3.3.乙方关联人从经营竞争性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1.2.3.4.离职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3.竞争性业务是指下列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

(1)

(2)

1.4相关定义

1.4.1.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1.4.2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2.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2.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2.3.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3.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个月。

3.2.1.该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2.2.此种情况下,除解除前的竞业限制补偿外,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3.2.3.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后,甲方无需再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                       

3.3.1. 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3.3.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    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离职,则支付时间不晚于3月    日。

3.3.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账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3.4.特别要求:

3.4.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4.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3.5.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3.5.2.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5.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1.1.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4.1.2.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4.1.3.    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4.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4.2.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4.2.1.    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4.2.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                          

4.2.3.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4.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5.     通知

5.1.    在职期间,就本合同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5.2.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5.3.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5.4.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5.5.            双方同意本合同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附则

7.1.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签章):

重要提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合同,特别是其中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合同。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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