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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1-0007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复〔2021〕73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0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1〕73号)
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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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X,男,满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X,男,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申请人:X,女,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男,汉族。

申请人:XX,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洋河2同创国际112

法定代表人:高璐,主任。

申请人曾XX34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21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整改不作为行为,接申请人相关推(资料。  

申请人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的青青雅舍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已完成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工作。根据街道和社区的要求申请成为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必须提交身份证、房产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欠费记录证明资料。申请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推(资料,被申请拒绝接,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申请人所提事宜,责令被申请人整改不作为行为,接收申请人相关推(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仅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次,被申请人没有接收申请人参选业主代表资料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备组的成立仅具有指导义务,被申请人进行的也仅是指导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范畴,同时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负责接收材料并进行登记的机构是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鲤鱼池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鲤鱼池社区,相关文件的盖章落款均出自鲤鱼池社区因此,接收业主推(自)荐材料的主体应当是居民委员会,而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具有接收相关资料的法定职责再次,案涉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鲤鱼池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对居委会的行为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部分申请人从未向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关推(自)荐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了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案中,除曾XX、张X、向XX、袁XX、赵X5人外,其余29位申请人从未到社区提交过相关申请材料,连申请都不存在,自然被申请人不可能对没有来提交过材料的业主有过拒收材料的行为,也自然不存在本案申请人所述的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实施过拒收材料的行为,应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三、鲤鱼池社区具有健全的材料接收登记制度,但凡业主提交材料均进行了接收并登记,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对确已报名的曾XX、张X、向XX、袁XX、赵X5人,社区均接收了业主的全部材料并在《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上进行了登记,并无拒收或不作为的行为未在《报名表》上进行登记的其他29位申请人,实则并未向被申请人或社区提交过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或鲤鱼池社区未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720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鲤鱼池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鲤鱼池社区)向青青雅舍小区全体业主发布《关于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通知》,愿意成为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业主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及其他能证明业主身份的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欠费记录证明于20217202021729鲤鱼池社区报名登记。2021723日,申请人XX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欠费记录证明无犯罪记证明四件资申请人赵XX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三件资料申请人X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件资料以上5提交上述推荐(自荐)材料鲤鱼池社区均予以接《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予以登记,其余29位申请人并未向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应资料。

另查明,《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上除登记了上述5名已提交推荐(自荐)材料的申请人外,还其他提交了相应材料的业主进行了登记。

以上事实《关于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通知》、《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申请人XXX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欠费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赵X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自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因此,接收业主推荐(自荐)材料的主体应当是居民委员会。本案中青青雅小区所在的辖区为鲤鱼池社区,而社区为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产的法律责任由管辖该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接收资料的行为是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被申请人下辖的鲤鱼池社区2021723日接收了曾XX、张X、向XXXX、赵X5推荐(自荐)材料,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的29申请人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应被申请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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