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XX,女,汉族。
申请人:王XX,男,汉族。
申请人:王XX,男,汉族。
申请人:李X,男,汉族。
申请人:向X,女,汉族。
申请人:李XX,女,汉族。
申请人:刘XX,男,汉族。
申请人:甘X,女,汉族。
申请人:郑XX,女,汉族。
申请人:田XX,女,汉族。
申请人:李X,男,汉族。
申请人:张X,男,汉族。
申请人:梁X,男,汉族。
申请人:徐X,女,汉族。
申请人:向XX,女,汉族。
申请人:唐X,男,汉族。
申请人:陈XX,男,汉族。
申请人:王XX,女,汉族。
申请人:黄XX,女,汉族。
申请人:唐XX,女,汉族。
申请人:熊XX,男,汉族。
申请人:于XX,男,满族。
申请人:李X,女,汉族。
申请人:冯XX,女,汉族。
申请人:何X,女,汉族。
申请人:王XX,女,汉族。
申请人:付XX,女,汉族。
申请人:揣XX,女,汉族。
申请人:袁XX,男,汉族。
申请人:裴XX,女,汉族。
申请人:赵X,女,汉族。
申请人:莫X,男,汉族。
申请人:尹X,男,汉族。
申请人:李XX,女,汉族。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洋河村2号同创国际1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高璐,主任。
申请人曾XX等34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整改不作为行为,接收申请人相关推(自)荐资料。
申请人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的青青雅舍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已完成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工作。根据街道和社区的要求,申请成为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必须提交身份证、房产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欠费记录证明等资料。申请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推(自)荐资料,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申请人所提事宜,责令被申请人整改不作为行为,接收申请人相关推(自)荐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仅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次,被申请人没有接收申请人参选业主代表资料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筹备组的成立仅具有指导义务,被申请人进行的也仅是指导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范畴,同时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负责接收材料并进行登记的机构是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鲤鱼池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鲤鱼池社区),相关文件的盖章落款均出自鲤鱼池社区。因此,接收业主推(自)荐材料的主体应当是居民委员会,而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具有接收相关资料的法定职责。再次,案涉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鲤鱼池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对居委会的行为有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部分申请人从未向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关推(自)荐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了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中,除曾XX、张X、向XX、袁XX、赵X5人外,其余29位申请人从未到社区提交过相关申请材料,连申请都不存在,自然被申请人不可能对没有来提交过材料的业主有过拒收材料的行为,也自然不存在本案申请人所述的“行政不作为”。故被申请人未实施过拒收材料的行为,应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三、鲤鱼池社区具有健全的材料接收登记制度,但凡业主提交材料均进行了接收并登记,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对确已报名的曾XX、张X、向XX、袁XX、赵X5人,社区均接收了业主的全部材料并在《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上进行了登记,并无拒收或不作为的行为,未在《报名表》上进行登记的其他29位申请人,实则并未向被申请人或社区提交过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或鲤鱼池社区未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鲤鱼池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鲤鱼池社区)向青青雅舍小区全体业主发布《关于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通知》,请愿意成为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业主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及其他能证明业主身份的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欠费记录证明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9日前往鲤鱼池社区报名登记。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向XX和张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欠费记录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四件资料;申请人赵X和袁X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三件资料;申请人曾XX向鲤鱼池社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两件资料,以上5人提交的上述推荐(自荐)材料,鲤鱼池社区均予以接收并在《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上予以登记,其余29位申请人并未向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应资料。
另查明,《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上除登记了上述5名已提交推荐(自荐)材料的申请人外,还对其他提交了相应材料的业主进行了登记。
以上事实,有《关于征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通知》、《青青雅舍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申请人向XX和张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欠费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赵X和袁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曾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自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因此,接收业主推荐(自荐)材料的主体应当是居民委员会。本案中,青青雅舍小区所在的辖区为鲤鱼池社区,而该社区为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管辖该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接收资料的行为是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下辖的鲤鱼池社区于2021年7月23日接收了曾XX、张X、向XX、袁XX、赵X5人的推荐(自荐)材料,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的29位申请人并未向鲤鱼池社区提交相应材料,故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