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XX,院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贺子猛,局长。
申请人XXX人民医院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XXX人民医院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中,黄XX距在申请人门诊最后一次就诊30小时后在家中死亡,申请人予以急救出诊,随后申请人开具的死亡证明通知书上的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申请人对黄XX死因不明确,对死因明确持有异议,建议患者家属尸检明确死因。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而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重庆X鉴)在患方单方面认可死因的情况下违规作出鉴定,且患者在家中死亡距离最后一次医院就诊达30小时以上,真实死亡原因不明确,不排除为其他原因。重庆X鉴的两名鉴定人不具备死亡鉴定或认定相关鉴定资质,属于程序违法,但被申请人不但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以含糊其辞的方式为重庆X鉴进行辩解和掩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仅依据重庆X鉴辩解就予以处理,导致据以处理的证据不足,作出了错误的复函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四的内容,虽然涉及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但因该内容涉及到鉴定所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同时也证明了重庆X鉴违反鉴定规则,应当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内容,但被申请人却没有进行调查处理,直接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将处理路径抛给了法院,完全属于不依法履职的行为。
综上,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作出的答复函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重庆X鉴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X鉴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重庆X鉴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答复函》,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经调查核实,2021年6月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重庆X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对黄XX死亡与申请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重庆X鉴于2021年6月8日受理,指定司法鉴定人程XX、钟晓为该委托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2021年7月30日,重庆X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獒鉴[2021]法医临床鉴字第XX号)。
以上有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黄XX的门诊病历资料、巫山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2021)渝巫山法委鉴字第46号),委托重庆X鉴对黄XX死亡与重庆市XXX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重庆X鉴于2021年6月8日受理,指定司法鉴定人程XX、钟X为该委托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2021年7月30日,重庆X鉴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渝獒鉴[2021]法医临床鉴字第XX号)。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局针对司法鉴定予以投诉,当日,重庆市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渝司鉴投〔2021〕XX号),向被申请人作出《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1〕XX号),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第XX号),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快递的形式向申请人寄发。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调查函》((2021)第XX号),2021年9月24日直接送达给重庆X鉴工作人员。重庆X鉴于2021年9月28日向向被申请人提交回复。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并于当日以邮政EMS快递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1.重庆X鉴的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2.司法鉴定委托人送检材料包括:陈述书、答辩书、重庆市XXX人民医院急诊和门诊病历复印件各一册。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补充投诉书》《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理通知书》((2021)第XX号)、《调查函》((2021)第XX号)、《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2021)第14号调查函的回复》、《巫山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渝巫山法委鉴字第46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重庆X鉴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X鉴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和将投诉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均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中,重庆X鉴接受巫山县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仅对黄XX死亡与重庆市XXX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未进行涉及黄XX具体死因的鉴定,其鉴定行为未超出鉴定执业范围,不违反鉴定程序和相应规则。
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遵循自身鉴定能力,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评判和撤销的职权。故《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XXX人民医院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1〕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