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X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汤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4月2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举报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工资2780元,并希望被申请人责令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以及立案处理。现申请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用工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于2022年2月10日送达给申请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七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仅针对劳动关系主体,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与任XX、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表明: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江北区XX公寓工地项目并分包给任XX。申请人受任XX雇佣,于2021年5月29日起在该工地上工作并于2021年6月5日受伤,工作期间产生2780元工资款。任XX认可2780元的工资款,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笔工资款。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后于2022年2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及送达回证、《协议》、微信截图、汤XX身份证复印件、重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用工地址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投诉,并于合理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重庆市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以及《重庆市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江北人社监不立告202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