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X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贺子猛,局长。
申请人罗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
申请人称: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其中关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XX、申请人共同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内容不属实,申请人没有出具过委托书。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且在鉴定过程中有违法执业行为。现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请求撤销该答复函。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部门,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收集到的情况说明、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书、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贺XX就诊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2022年1月5日,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XX、申请人共同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22年1月5日,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作出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向XX、龙XX进行鉴定。2022年2月7日,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XX、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目前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民事判决书》载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再次鉴定,作出申请人本次外伤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称其没有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在2022年1月5日签订的伤残鉴定表中,委托人签字栏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其次,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XX、申请人共同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刘XX、申请人签订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协议书,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于当日作出受理,指定司法鉴定人向XX、龙XX为该委托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2022年2月7日,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关于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10月26日,重庆市司法局作出《转办通知》将申请人投诉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材料转给被申请人,并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快递的形式向申请人寄发;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出具《调查函》,于次日直接送达给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回复函》及相关材料。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告知:“重庆XX司法鉴定所在上述执业行为中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无证据证明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与车方有不正当关系”,并于当日以邮政EMS快递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及送达回证、《重庆市司法局来访登记表》《转办通知》《告知书》《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函》及送达回证、《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投诉回复函》《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伤残鉴定表》、《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部门,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三、2022年1月5日签订的伤残鉴定表签字栏中,委托人签字栏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同时,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XX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也与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致。故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江司投复〔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