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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3-0008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北府复〔2023〕114号)
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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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张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悉,于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X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A公司)虚假招聘。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事项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投诉XA公司存在虚假招聘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XA公司于2022年在赶集直招网发布招聘剪辑助理职位的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前往XA公司所在地江北区建新东路XX大厦进行面试。XA公司提供了2022年4月14日招用员工王XX的信息和支付该员工工资的依据。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已未在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也未发现该公司还在发布招聘的相关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X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并实际招用了剪辑助理。因此,XA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前述规定的虚假招聘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本案,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看到XA公司在赶集直招网发布了招聘剪辑助理的信息。随后,申请人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东路X号进行面试时,认识了重庆X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B公司)员工唐XX。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与XB公司签订《技能提升专项服务合同书》,约定由XB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技能培训,费用为7800元。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和2022年4月16日,通过微信向唐XX转账1000元和6800元,唐XX收款后将上述培训费转入XB公司账户。申请人在XB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培训课程。

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XA公司虚假招聘。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立案。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直接送达XA公司。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直接送达XB公司。2023年7月4日和同月26日,被申请人指派劳动保障监察员分别前往XA公司、XB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 XA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招用剪辑助理王XX。2.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在《情况说明及收条》中表明,因申请人经济困难,XB公司基于人文关怀支付给其800元,其与XB公司不再有任何争议。3.XA公司已于2023年8月22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通知书》《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调查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案审批表》《告知书》《技能提升专项服务合同书》、XA公司营业执照、XB公司营业执照、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员工入职申请表》《情况说明》《听课签到表》《情况说明及收条》、钟X、赵X、苏XX、唐XX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投诉的公司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立案,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告知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XA公司虚假招聘的问题。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和《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本案中,XA公司发布招聘剪辑助理的信息,并实际招聘了相应职位的员工,不属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情形。另,申请人与XB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由XB公司收取培训费,并按合同约定对申请人进行培训。本案被申请人严格履行调查义务,已履职尽责,仍无证据足以证明XA公司和XB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也不能证明申请人与XB公司的培训合同关系和X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且申请人已自愿与XB公司就培训费的问题达成解决方案。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举报XA公司虚假招聘的事实不成立,作出决定撤案的《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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