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XX,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勋,主任。
申请人任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应按军人养老保险100%的缴费指数计算,请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入伍,1996年退役后被安置到XX石油钻探公司工作,后于2000年11月下岗。申请人退休时的平均缴费指数只有0.78,被申请人以此为准计算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申请人认为在这段时间自身服役于部队,按国家有关政策,军人服役期的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是100%。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关于平均缴费指数的规定,申请人的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A)为7750,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L)为139,平均缴费指数(Q)为0.7846,指数化月平均工资(A*Q)为6080.65,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不含折算工龄)(M1)为13年8个月,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为40年11个月。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由重庆智慧人社系统依法自动计算,且前述法律中并无针对军人服役期间社保缴费指数为100%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待遇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2年11月至1996年6月服役于XX部队,退伍后转业至XX石油钻探公司。2000年11月8日,申请人与单位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于2011年入职重庆XX人力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审批申请,并提交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工人登记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等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对其退休申请进行审核后受理,并出具《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审核意见,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的起始时间为1982年11月,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7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40年11个月,退休时间为2023年10月,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同意报批。同日,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表》审批意见,同意被申请人审核认定事项,准予申请人退休。
另查明,申请人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7750元,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截止到2023年10月,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累积存储额为88959.73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计算表》,计算结果为: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4936.43元=基础性养老金2829.52[(A+A×Q)÷2×M×1%]+个人账户养老金640元(K÷L)+过渡性养老金1323.13元[1.4%×(A+A×Q)÷2×M1],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23年10月。计算申请人待遇参数情况为:A指本年度养老金待遇计发基数7750元,Q指平均缴费指数0.7846,A×Q指数化月平均工资6080.65元,M1指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前视同缴费(不含折算工龄)13年8月,M指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40年11月,K指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88959.73元,L指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同日,被申请人将《计算表》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工人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退休文书送达通知书》、退休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具有制发本《计算表》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受理、制发《计算表》,并作出同意正常退休的审批意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关于平均缴费指数(Q)的规定,计算办法为: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由智慧人社系统依法自动计算,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7846,且根据前述法律可知并无针对军人服役期间社会保险缴费指数为100%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审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