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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9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3〕150号)
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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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庞XX,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庞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并责令被申请人将8年时间计入退休工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4年至1992年在渝中区原XX工业公司(又名重庆XX结构厂)工作,单位属于街道工业,现已破产。申请人系南岸区街道推荐至此工作的,有街道推荐表,入职和辞职报告,都记录着工作时间,并非是临时工或散工。因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不全,在办理退休时8年工龄未被计入,申请人要求将8年工龄计入退休工龄,特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提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退休审批表》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社保系统中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载明: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2008年5月,退休时间为2023年9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3月。若申请人认为需认定1984年至1992年的工龄,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相关原始资料。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虽能说明其曾于原重庆市市中区南纪门工业公司或重庆金属结构厂工作,但并未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正确。

经审理查明:原重庆市市中区XX工业公司于1984年12月5日作出《招收新工人录取通知》,经重庆XX结构厂单位录取招收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新工人。重庆XX结构厂的预备役人员名册记载申请人职务为“冷作”。1992年10月12日,原重庆市市中区XX工业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庞XX辞职的决定》,同意申请人辞职。申请人于2008年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所在单位重庆XX助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了申请人退休申报材料,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审核意见“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同意报批”,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退休审批表》认定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准予退休,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3年8月,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2008年5月,退休时间为2023年9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3月。

以上事实,有《市中区招工推荐表》《招收新工人录取通知》《关于同意庞XX辞职的决定》《预备役人员名册》《退休审批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事项进行审批。

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即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个人缴费以前的工作时间;二是符合国家对该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1965年3月10日颁布的《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以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前提为该职工是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仅能证明其1984年至1992年在重庆金属结构厂工作,被招收为单位职工属于原工作单位自主招工行为,不属于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的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表》认定缴费时间和年限正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后,于2023年9月18日审核,被申请人于同日审批完成,审核、审批时间超过了规定的2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但因程序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仅确认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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