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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1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3〕168号)
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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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XX有限公司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郭XX律师的调查回复》,以下简称《调查回复》,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结果,要求郭XX律师赔礼道歉,依法作出责令其停业6个月到1年的处罚。

申请人称:郭XX律师在代理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一案中,在撰写的答辩状及代理词中多次使用诋毁、侮辱、诽谤言辞,恶意攻击申请人,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言辞已然超出合法发表代理意见的限度,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严重损害申请人作为央企的正面形象。被申请人罔顾客观事实,未依法对郭XX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作出惩戒处罚。要求郭XX律师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依法对郭XX律师的不当代理行为予以处分。综上,恳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律师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郭XX律师在与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诉甲方的停车位使用合同争议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和《代理词》均是案件内部保存的资料,不直接对外公开,社会大众并不知晓。这两种材料均不会导致社会大众对申请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申请人未发现郭XX律师有申请人反映的“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申请人的言论,严重损害申请人商誉诋毁央企正面形象,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正确,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郭XX律师违规执业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 2023 年9月 26 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告知书》和《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向郭XX律师送达了《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同月24 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材料的同时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了一份投诉材料,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关于深圳市XX有限公司对重庆XX律师事务所郭XX律师的投诉相关材料后,因投诉事项、内容一致,决定合并处理。

以上事实,有重庆XX律师事务所郭XX律师的《申辩材料》、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陈X(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5000 元律师费)、重庆XX律师事务所出具给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 5000 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委托书》《重庆XX律师事务所函》、XX号案的《答辩状》(陈X(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前文稿)、《征求委托人答辩状修改意见工作纪要》《答辩状》《征求委托人代理词修改意见工作纪要》《代理词》、XX号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停车位使用合同》《投诉受理告知书》《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的职责。本案中,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郭XX系该所律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第十七条:“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收悉投诉材料后,于同月26日受理,于当日作出《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调查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作出《调查回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由此可知,对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名誉权的侵犯,而诽谤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造成社会评价贬损。本案中《答辩状》和《代理词》均是案件内部保存的资料,不直接对外公开,社会大众并不知晓。这两种材料均不会导致社会大众对申请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另,涉案的《答辩状》和《代理词》在陈X(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修改后由邹XX提交,其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由审判机关作出认定和裁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郭XX律师存在违反执业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XX有限公司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郭XX律师的调查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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