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1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3〕166号)
日期:2024-03-0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罗XX,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汤X,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人:张XX,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人:刘X,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罗XX、汤X、张XX、刘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等投诉XX律师事务所谭XX律师的调查回复》(以下简称《调查回复》),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调查回复》;2.终止谭XX律师资格;3.责成谭XX对业主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并登报或电视公开道歉;4.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查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投诉都是对律师谭XX伪证犯罪的报案,但《调查回复》答非所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伪证”图纸,没有设计院签名,没有设计单位盖章,没有编号,也没有“复印属实”的印章,《调查回复》中却没有说明。《调查回复》亦没有要求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施工原图,没有说明“伪证”图纸的采信依据,没有采信大渡口区住建委的官方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回复》没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合理解释和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调查回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律师谭XX涉嫌伪造证据材料以及涉嫌虚假陈述“业务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和许可,要求追究律师谭XX和审判法官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成立。申请人反映的“涉嫌造假的材料”均由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现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侦办律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申请人如认为被投诉人涉嫌伪造证据,应当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本案实质为举报,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同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律师谭XX违规执业的相关材料,于2023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同月25日向被投诉人直接送达了《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于2023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再次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投诉材料, 2023年11月2日告知申请人合并处理两次投诉举报,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XX律师事务所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谭XX作为法律事务事项的主要负责及经办律师,参与了申请人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投诉转办通知书》《举报信》《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违法违规被投诉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复议请求第2、3项,不属于本机关审理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本案,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有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投诉转办通知书》,于2023年8月23日制作《违纪违法投诉受理告知书》,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于2023年10月11日制作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调查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之一罗XX,符合法定程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人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被投诉人作为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向法庭提交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申请人称被投诉人提供的图纸“没有设计单位盖章,没有编号,也没有‘复印属实’的印章”的问题,应由主审法官审查后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涉及的四起民事纠纷已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判决书载明:“本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房屋漏水的成因问题,不但涉及案涉房屋漏水的来源问题,还涉及漏水是否系XX开发公司最初设计及施工原因所导致的。在本案中上诉人(申请人)所举示两份《改造措施》并不能完全确定漏水一定系5-28层排污管渗漏进回填层导致,亦无法证明是XX开发公司最初设计及施工原因所导致。一审中为查明房屋漏水的成因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鉴定费用,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漏水成因的问题是整改及损失赔偿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上诉人有责任证明其房屋漏水的原因与XX房地产公司或XX物业有关,上诉人在一审中放弃漏水成因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由此可知,本案申请人败诉主要系己方放弃漏水成因鉴定,导致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己方的诉求,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非主审法官“违法”采信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复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图纸,均是在漏水成因确定后,对造成该原因的责任分配举证,在漏水成因未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判决其败诉,与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后,通过询问申请人、被投诉人,到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等调查方式综合评判认定被投诉人伪造证据的投诉举报不成立,并无不当。申请人投诉举报中提到的被投诉人涉嫌犯罪、其他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法规、“查清冤案”等问题,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其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或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罗XX等投诉XX律师事务所谭XX律师的调查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