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XX,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川,主任。
申请人曹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设立重庆市江北区XX幼儿园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予以受理,于2024年3月5日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告知书》;2.受理申请人的设立申请,为重庆市江北区XX幼儿园(以下简称XX幼儿园)办理相应办学行政许可证照。
申请人称:《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XX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没有无偿移交的义务。《告知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应在受理后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书》直接告知不予受理,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行为,XX幼儿园于2017年创办,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办学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推诿拖延,至今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设立XX幼儿园的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承租多年,有家长投诉该园招生收费;申报材料缺少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园所场地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经被申请人协同公安部门实地检查,未获通过等三项情况需进一步核实,难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是否受理,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重庆市江北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书》提出设立XX幼儿园的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告知书》,并将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一并寄回。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江北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书》《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本案,申请人拟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向被申请人提交设立申请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直接出具《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寄回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不予认可。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作出决定前,已受理XX幼儿园的行政许可申请,案涉《告知书》已无撤销之必要,故仅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设立重庆市江北区XX幼儿园的告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