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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41J/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10号)
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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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王X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江北区XX理疗馆生产销售气血膏不符合法定要求一事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江北区XX理疗馆(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销售气血膏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函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该事项已经立案调查,随后被申请人无任何电话、信件、当面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案件立案调查的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超过限定期限未告知处理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申请人举报信息的执法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同月12日进行核查,17日决定立案,18日将《投诉举报函回复》邮寄给申请人,依法开展了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因此,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超过限定期限未告知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职到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于2023年9月4日通过微信在被投诉人处花费660元购买了名称为气血膏的商品。该产品标明具有治疗肺气不足、神疲乏力、精神不振等功效,但未标识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10月12日进行现场核查,同月17日决定立案,次日将《投诉举报函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同月20日申请人确认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X号)。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江北区纸质来信登记簿》《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江北石马河所案源字〔2023〕X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渝江北市监立字〔2023〕X号)、现场笔录、被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函回复》及物流信息、《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X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有管辖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后对被投诉人依法开展了核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回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立案决定后,次日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邮寄送达,已履行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故被申请人不负有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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