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冉XX,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勋,主任。
申请人冉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请求将计算缴费年限起始时间1993年3月变更为1980年11月,将实际缴费年限26年5月变更为39年6月。
申请人称:申请人离职后,原单位于1994年1月4日出具的同意申请人作为原单位富裕人员进入私营的民营企业工作的《证明》同意离职,充分说明申请人在原单位没有擅自离职的事实,“南教发〔1993〕XX号”仅是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与行政处分无关。申请人不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被申请人应参照法律为申请人在发放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给申请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认定退休工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的理由均不成立,不应采纳。申请人所述《证明》与南岸区教委作出的决定并不矛盾,“除名”、“自动离职”并不影响原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不能证实申请人没有擅自离职。申请人自1993年11月24日起不再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法适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关于对XX小学冉XX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决定》可知申请人已被“除名”及“自动离职”,“除名”的性质更接近“开除”的性质,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0年11月就职于重庆市南岸区XX小学参加工作,于1993年3月开始参保,1993年11月24日,南岸区教育委员会作出《关于对XX小学冉XX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决定》,提到“因申请人所在学校多次做工作,至今仍未返校上班”决定对申请人作“自动离职除名”的处理。1994年1月,重庆市南岸区XX小学校出具证明称同意申请人在外经商,2005年3月,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出具证明称申请人于1993年11月自动离职,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补正材料告知单》,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南岸区教育委员会邮寄的申请人退休审核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计算表》,计算结果为: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2436.41=基础性养老金1662.6(A+A×Q÷2×M×1%)+个人账户养老金453.2(K÷L)+过渡性养老金249.65(1.4%×(A+A×Q)÷2×M1),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23年11月。计算申请人待遇参数情况为:A指本年度养老金待遇计发基数7988元,Q指平均缴费指数0.5758,A×Q指数化月平均工资4599.49元,M1指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前视同缴费(不含折算工龄)2年10月,M指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26年5月,K指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62994.63,L指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另查明,申请人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7988,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截止到2023年11月,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累积存储额为62994.63。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计算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南岸区教育委员会材料收寄单据及物流信息、《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核实冉XX工作情况的函》、补正材料告知单、退休证、《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对XX小学冉XX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决定》、重庆市南岸区XX小学校关于我校教师冉XX同志返校上班的情况报告、《证明》、《自然减员补进人员审批表》、《一九八九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审批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材料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具有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十条之规定:“……;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及第十六条之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4年2月20日收到南岸区教育委员会邮寄的申请人退休审核相关材料,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计算表》。被申请人的审核期限应当自其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被申请人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受理并作出《计算表》,程序合法。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案中,根据南岸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人退休审核相关材料明确申请人属于自动离职,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自动离职的,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从XX小学离开后,进入到民营企业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营、国有企业不属于第二条规定之一,另申请人从1993年11月24日后,未在加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故不适用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终止时间为2023年11月,因期间申请人存在断缴的情况,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得26年5月,与系统实际记录一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