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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122号)
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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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西路1号。

负责人:余诵,支队长。

申请人韦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5月26日对其作出的观音桥建新东路XX大厦路段违章处罚100元的决定,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观音桥建新东路XX大厦路段违章处罚100元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渝A新能源面包车在观音桥建新东路XX大厦路段的炸鸡腿门店卸货口下货。因为五一假期该门店五天未进货,货物较多,下货时间比平时长,停靠3分钟不够完成下货,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案涉建新东路作为严格管理路段已对社会进行公示,且在道路上设置有禁止停车严管路段标志。电子警察抓拍照片清晰、完整、连贯,证明渝A小型汽车在建新东路存在违反规定停车事实。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于2024年5月6日11时36分向汽车登记所有人发送短信提醒驾离。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在处理过程中,平台业务须知中载明“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只有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方可继续处理,表明申请人认可违法事实,自愿通过互联网方式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11时36分至4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小型汽车在江北区观音桥建新东路XX大厦路段违反规定停车被电子警察抓拍,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于当日11时36分向渝A小型汽车登记的所有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驶离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联系电话。申请人于同月26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江北区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电子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自行持驾驶证至处罚机关领取纸质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城管局于2023年2月27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官网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秩序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于2023年5月15日新增9条停车秩序治理严管路段,案涉路段鲤鱼池路到建新东路属于本次新增范围。

以上事实,有《江北区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警察抓拍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图、《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秩序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发送短信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因违反规定停车被电子警察系统抓拍,当日电子警察系统向案涉汽车登记的所有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驶离。申请人于同月26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江北区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电子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案涉建新东路系重庆市江北区的一条主干道,为违停重点整治路段,并已作为严管路段管理向社会公示,道路上设置有禁停标志。本案中,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故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观音桥建新东路XX大厦路段违章处罚100元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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