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X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陆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调查告知书》,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调查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罚;3、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案件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充分证明XX卤味坊(即江北区XX卤菜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异地销售熟食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违法严重。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侵害申请人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且拒绝调解,态度恶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合理,应当依法立案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严重渎职、不作为、玩忽职守,存在刻意包庇被举报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餐饮店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系列卤菜对外售卖。被举报人邮寄该系列卤菜时采用顺丰特快、真空包装、加冰块等形式避免食品变质。但案涉食品在邮寄过程中容易存在食品交叉污染、温度不达标、包装破损等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鉴于被举报人邮寄过程中采取了保鲜措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事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3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熟食,成交金额315元。同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举报信》,申请人举报案涉食品漏气、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有异味。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餐饮店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系列卤菜对外售卖,对有需要的客户提供邮寄服务。被举报人邮寄该系列卤菜时,采用顺丰特快、真空包装、加冰块等形式。同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被举报人改正后作出情况说明送达被申请人。同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同月28日作出《行政调查告知书》,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调查告知书》。
另查明,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及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调查告知书》、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拒绝调解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资质信息、截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同月13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同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调查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调查告知书》,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确认被举报人违反《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8.1配送要求,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整改,并直接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删除微信朋友圈案涉食品“全国直邮,顺丰发货”的信息,不再提供卤菜外地邮寄服务,仅线下售卖并作出情况说明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可被举报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事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调查告知书》并无不当,法律依据正确,事实清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调查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