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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165号)
日期: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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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蓝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蓝 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告知内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收悉,于同月1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4月28日在拼多多(XX宠物医生)店铺,购买了猫粮(4.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确保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行为。申请人将此反馈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妥善处理该案件。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申请人不服案涉回复,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2024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重庆XX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猫粮(4.9元)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要求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同月8日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诉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办结反馈。

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虽涉及违法线索,但并非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的查处无须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在重庆XX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宠物医生”购买了“猫粮”,花费4.9元。2024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拼多多店铺购买猫粮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要求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受理该投诉。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与申请人进行协调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在12315平台上办结反馈:经协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权。

二、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人信息、被投诉对象、诉求内容等信息的填写。申请人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其实际诉求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投诉结果并无不当。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后,于同月8日受理该投诉,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反馈投诉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反馈的结果虽未明确写明终止调解,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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