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郑思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决定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悉,于同月1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XX溉澜溪店”销售的“羔羊风味涮肉”存在未标注生熟制品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在重庆XX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羔羊风味涮肉”存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要求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实际为重庆XX有限公司溉澜溪店。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其受理其提起的投诉,并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在XX溉澜溪店购买了“实惠草原羔羊风味涮肉”。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称案涉食品未标注生熟制品,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内容依法告知是否受理,对投诉内容依法组织调解,对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该件。2024年7月10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XX溉澜溪店的注册登记名称为重庆XX有限公司溉澜溪店,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案涉食品照片、购物小票、邮件轨迹,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调查,被投诉人当日出具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当日出具《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了回复,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告知书内容即可知晓其投诉事项已被受理且处理完毕。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