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176号)
日期:2024-10-1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刘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到重庆XX集团正常信访,在门口与保安发生推搡。次日,两名警察闯入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带至江北区花园村派出所非法拘禁24小时,并且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申请人的手机。对此,申请人表示不服向被申请人督察投诉经办警察的非法行为。没想到还没等来督察的说法却等来了打击报复。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被骗到派出所,被处以7天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10时许,与李XX、孙XX等人前往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上访,申请人采取暴力手段冲闯门岗,推搡安保人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秩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成立,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因申请人手机涉案,花园村派出所于2024年5月25日对其手机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对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签字确认,并于同月29日将手机发还给申请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天,2024年7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民警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况。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10时许,申请人与李XX、孙XX等20余人因XX费上涨前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号的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访维权。但申请人未按公司的正常信访流程登记通过门禁,与该公司安保人员发生推搡,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秩序。次日,花园村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处理。花园村派出所当日作出《传唤证》,对申请人进行传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其传唤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18时至次日17时35分。同日派出所作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在花园村派出所接受调查。2024年5月25日,花园村派出所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手机进行扣押30日(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申请人在该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月29日,花园村派出所将上述手机发还申请人,并制作发还清单。2024年6月18日,因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12日,花园村派出所作出《传唤证》,再次传唤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不应受处罚,提出陈述申辩,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花园村派出所作出《复核意见书》。2024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自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20日),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询问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保证书、抓获经过、相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于2024年7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本案中,花园村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制作了《传唤证》,传唤时间未超过24小时;对申请人的手机进行扣押制作了《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认为对其非法拘禁24小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扣押其手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打击报复的主张不成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关于“情节较重”的认定,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的规定:“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同20余人一起前往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上访,未按公司正常流程登记通过门禁,与该公司安保人员发生推搡,影响了单位正常秩序。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情节较重,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