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221号)
日期:2024-11-15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袁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申请人袁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经补正,于2024年9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将《告知书》的第2页第二段及调查查明部分载明:“2022年2月23日,袁XX与XA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随袁XX被派遣回XB工作,2024年2月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内容变更为“2022年2月23日,袁XX与XA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22 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袁XX被派遣期间仍在XB工作,2023年2月合同期满后未续签。”2.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本案决定”,请求变更。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告知书》中劳务派遣期间认定错误,与申请人陈述内容及提供的资料明显不符。XX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B公司)为非法逃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存在非法逆向劳务派遣情形,这才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相一致。重庆XA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魏X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和24日与申请人沟通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同时该公司向申请人邮寄的编号为XX《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为一年。整改指令已经确认了XB公司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不成立”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规定,撤销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与整改指令确认的违法事实相矛盾。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本案系行政不作为。《告知书》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综上,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事项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宜已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全面调查,但查明申请人工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被申请人对涉案三方均进行调查询问,各方举示的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的金额以及提成金额。由于工资标准争议过大,申请人未休2024年年休假的工资金额无法进行确认。申请人投诉事项涉及工资标准且存在较大争议,应按照法律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解决。根据申请人与X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载明的劳动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2024年2月22日”,合同上有申请人本人签字和XA公司公章,具有证明力。该公司委托人魏X陈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是笔误造成的。被申请人综合该通知来看,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明显与文书内容相矛盾,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及XA公司后续重新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公司所称的“笔误”具有可信性。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针对的XA公司和XB公司对于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派遣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本案中XA公司不存在欠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受理范围与作出的撤销立案的处理结果并不矛盾。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作出相应处理结果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不作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9月入职XB公司,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2年2月。2022年1月3日,该公司任命申请人为牛肉事业部重庆办事处经理。后申请人又于2022年2月26日与X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劳动报酬实行“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存’制”,月基本工资未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被派遣到XB公司,负责XB公司在重庆XX门店促销的管理工作。

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被投诉人为XA公司,投诉请求事项为:“1.请求单位补发2022年2月-2024年3月的差额工资,2022年差额:29393元,2023年差额:25230.07元,2024年差额:11806.07元,合计66429.5元;2.请求加班工资,2022年金额:39751.7元,2023年金额46427.6元,2024年1-3月:14864.4元,合计101043.7元;3.年休假2024年1天:841.38元;4.2022年-2024年合计提成:52223.99元。”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月8日决定立案调查,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工作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大楼,故将该案交由被申请人继续办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A公司员工魏X、XB公司员工谭XX分别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6月21日,因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将办案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并决定撤销立案,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2022年5月-2024年3月,由XA公司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XB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四、考勤管理规定1.上班管理①公司厂区上班的员工上下班以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出差、市场、销售等出差外勤的员工(含公司员工及派遣员工)无需打卡。”3.XA公司招商银行代发明细对账单显示2022年5月-2024年4月期间每月向申请人发放薪酬。4.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以XA公司和XB公司存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派遣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5.XA公司员工魏X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陈述,XA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两份编号为XX《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不一致是笔误造成的。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委托书、《劳动报酬申报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劳动保障监察(预)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调查审批表》、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魏X、袁XX、谭XX)、《劳动合同书》、代发明细对账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凭证、工资表、社保明细、申请人考勤记录录屏、录音、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薪级薪档明细表》《考勤管理制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请人用工所在地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涉案投诉事项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故主体适格。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提出投诉,同月8日立案,经延长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申请人与XA公司的劳动合同所载合同期限以及社会保险明细、银行对账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X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并非其主张的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要求对合同期限认定予以变更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本案中,《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是被申请人针对XA公司和XB公司存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派遣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而本案所涉《告知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的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费用的投诉作出的。鉴于申请人与XA公司、XB公司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事项,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仍无法查清上述争议的情况下,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撤销立案事项,其投诉的事项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