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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327号)
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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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袁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该申请,当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同月14日签收,于同月21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对被投诉举报人没有管辖权,申请人认为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重庆两江新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虽然注册地在两江新区,但实际经营地址在江北区,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处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申请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19XXX432)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XX正街5层10间,位于两江新区,因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的明确地址,被申请人通过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具备处理权限。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其因管辖问题,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8日收到被投诉举报人发送的广告推销短信,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查处。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XX正街5层10间,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因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的明确地址,被申请人通过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查找,在被投诉举报人的官网上查询到被投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明确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材料、邮寄单据、被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截图、无效联系截图、《投诉举报告知书》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具有投诉举报处理权限,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请申请人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具有审查并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与事实不相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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