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
申请人:重庆市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申请人:江北区XX餐厅。
经营者:罗XX。
申请人:重庆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
申请人:重庆XX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X。
行政复议代表人:陈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7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局长。
申请人XX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江北区XX餐厅、重庆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XX摩托车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回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收到该申请。五申请人共同推选陈XX为行政复议代表人,代表五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举证、陈述申辩、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接收法律文书等权利和义务。经补正,同月2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回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函》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划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履行法定职责书》的履职对象是江北区XX文创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运营方XX文化创意公司就原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原XX老旧厂房做为整体租赁打造涉及办公、商业及文创项目,面积13000多平,经过运营方改扩建后园区进行商业经营,业态涵盖餐饮、休闲、娱乐、文创、体验、零售。该园区地块015-4/03控制性规划图和现行规划均是住宅,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XX单位的规划调整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均不存在,江北区住房和建筑委员会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XX单位取得的政府审批文件(建设、消防)不存在。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书后,针对申请人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全面回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于2025年1月2日,联合住建委、区规划局、五里店街道等单位立即对XX文创园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现场存在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行为,但未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等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涉及城市违法建筑问题。消防验收问题,被申请人已依据区住房城乡建委移交的案件相关资料及建议实施行政处罚。停车场备案问题,被申请人已向相关责任方下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1月24日之前完成停车场备案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经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园区有5栋房屋为C级。同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XX’运营方重庆XX文化创意公司诸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2.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被申请人前往现场检查,发现重庆XX文化创意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4号,被申请人作出《立案通知书》,内容载明:“经调查,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3路XX项目内存在停车场未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展开进一步调查。”直接送达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需在2024年1月24日24:00前整改完毕。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联合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在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行为,未发现‘XX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等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涉及城市违法建筑问题。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告知申请人 “我局联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五里店街道等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联合深入调查,结合你们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部门反馈信息,确认该文创园确实存在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消防未验收、停车场未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查明,1.重庆XX文化创意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2.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送的《案件(线索)移送书》,载明:“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对XX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已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XX文化创意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回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函》《案件(线索)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行业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调查职责,在确认园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园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后,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并明确表示后续将加强对园区的监管,内容适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1月6日作出《回复函》,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辩期间以及本机关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回复函》送达给申请人,应视为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至申请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该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增益或减损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回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