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路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路X申请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小区物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物业将应公示事项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在小区明显区域公示。2.责令被申请人对物业减配服务进行立案调查,并督促物业及时补足人员数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质价相符。
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服务事项。X物业并未在小区出入口的公示栏以及楼栋一楼、负一楼、负二楼的公告栏,公开应当长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的信息。在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以小区物业办公室有相关公示为由认可物业已完成公开义务,但物业办公室位于小区外面,业主无法及时便捷地查看公示内容,这显然不符合法规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要求。并且申请人并未看见小区物业办公室公示了需要公示的内容,问前台客服,客服以不太清楚情况回复申请人。X小区物业存在严重的减配服务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治安隐患,且质价不符,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来看,小区客服人员原本有7人,现在仅剩5人;楼栋保洁人员每栋楼原本配备2人,现在只有1人且每天仅清扫一次。更为严重的是,小区物业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保安应有25人,但实际情况混乱。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人员数量和服务质量。X小区物业以不需要公示人员为由,肆意减配人员,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小区物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认定错误,且未对物业减配服务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涉及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无关,无权就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诉求超越了《答复意见书》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件,其主要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机构及其人员的名单基本信息、具体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然而,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至今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以下信息:1.物业部门信息:未公示物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及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导致业主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准确找到对应的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2.部门人员信息:未公示各个部门人员名单,且物业工作人员未佩戴工牌或公示身份信息,业主无法确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责范围。3.服务范围及标准:未公示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无法对物业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4.申请人曾多次询问应该公示内容及希望物业提供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X小区物业服务方案》物业说没有该文件。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部门、部门人员及负责服务范围等相关信息,请求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入,以便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整改情况落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就申请人要求的核实物业企业公示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的问题,核实物业公示部门人员信息以及员工名单和身份识别信息的问题,核实物业公示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的问题,物业公示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X小区物业服务方案》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路X申请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复议请求2.责令被申请人对物业减配服务进行立案调查,并督促物业及时补足人员数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质价相符,实际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应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相应区域内公示的问题,故该项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内,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提履职申请的主要内容为: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至今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部门信息、部门人员信息、服务范围及标准,提供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X小区物业服务方案》。被申请人就四项内容一一进行了回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以及前述规定,申请人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中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虽可向被申请人反映,但相关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其救济权利行使人应为业委会、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过半数业主,申请人亦未向被申请人及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因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