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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81号)
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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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范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范X反映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收到,同月15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1月23日所寄履职信作出的《关于范X反映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2.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1月23日履职信中的内容重新进行全面、细致、合法的审查,并作出明确、合理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无论是对变更图纸性质的认定、审查程序的执行,还是对设计单位在无完备房勘、地勘情况下出具施工图的判定,均有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这些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严重影响到这三部电梯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关乎众多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三部电梯服务于大量居民,其建设的合规性、安全性不容小觑。恳请行政复议机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查清事实,精准、无误地适用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展开严格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三部电梯工程进行全面、深入、合规的审查与处理,确保增设电梯工程依法依规推进。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认为XXX村增设电梯的审图机构重庆XX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在审查施工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故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信,要求进行查处。范X的行为系行使投诉举报权,其性质属于投诉举报,并不属于履职申请。范X的投诉举报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无关,其无权就该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信,被申请人收到履职信后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住建委履职信》,要求被申请人对江北区XXX村已经违建起来的电梯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对违法单位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为:“经审查,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工程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针对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设计安全性展开审查,且审查结果已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综合篇)‘审查情况’部分予以明确呈现,不存在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有效审查的问题。江北区XXX村 XX号3单元、XX号1、2 单元为地上八层建筑,XX号3单元为地上七层建筑,均属于多层住宅,且均未规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故不存在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审查不到位的问题。在江北区XXX村的增设电梯项目中,按照标准规定,无需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的专项设计,不存在审查事项。重庆XX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在审查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时,已按规审查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与相关人员的盖章、签字情况,其出具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综合篇、消防专篇)‘审查情况’处均有结论。重庆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江北区XXX村XX号3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原设计井道基坑剪力墙厚度进行变更,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庆市勘测院已对江北区XXX村现状地形及地下管线进行勘察并绘制地形管线图,不存在违反规定。”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核实范X房屋产权情况的复函》《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住建委履职信》及邮寄单据、《关于范X反映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单据、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结果表》(建筑工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项目信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基本情况》《审查结果表》(消防专篇)、《送审表》(建筑工程)、《审查意见书》(一审)、《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反馈意见表》《消防设计审查基本情况》、地质情况说明、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江北区XXX村XX号3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对原房屋的安全影响评估报告、江北区XXX村XX号3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对原房屋的安全影响评估报告、江北区XX号(1单元、2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对原房屋的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工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设计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特种设备检验登记等工作。”被申请人对江北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住建委履职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签收。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5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及在案证据证明,针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住建委履职信》提出的问题,无论是对变更图纸性质的认定、审查程序的执行、人防工程的防护,还是对设计单位在无完备房勘、地勘情况下出具施工图的判定,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中均一一进行了答复,符合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范X反映江北区XXX村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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