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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92号)
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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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XX,女。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局长。

申请人路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经审查,于2025年4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要求XX小区违法侵占公共绿地、破窗造门、圈占土地等的底楼业主进行整改,恢复小区公共区域原貌。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江北区XX小区业主,本小区内6栋1-1业主存在严重破坏小区公共区域的行为,包括破窗造门、圈占土地、侵占绿地、种植蔬菜以及硬化土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和绿化规划,就上述问题,申请人已书面投诉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依据绿化图该区域是空地为由拒绝处理。但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绿化图,并当面咨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得知,这些行为确属违法,只是处理存在困难。且目前被申请人所依据的XX小区绿化图为备案图,并非竣工图。小区备案图显示楼顶有草坪、小区中心是草坪,可实际验收时楼顶无草坪,小区中心修建了游泳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称备案和竣工存在差异属正常情况,其只管绿化面积够即可,与绿化图不一致也可以。但底楼业主大面积侵占公共绿地并硬化后,已导致小区绿地面积不足,绿化率不达标。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作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有维护城市绿化、制止和查处破坏绿化行为的法定职责。在小区存在明显违法侵占绿地等行为,且绿化现状与备案图严重不符、绿化率不达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仅以备案绿化图上业主侵占土地是空地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反映事实不属于违法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的行为。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到江北区城建档案馆调取江北区XX小区审批报备的城市园林绿化总平面图6幢1-1阳台外区域没有标注绿化数据,绿化总平面图中显示该区域为空地,非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因此申请人称6幢1-1业主在该区域的硬化地面、种植蔬菜、加装栏杆等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小区6-1-1侵占绿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侵权人恢复绿地原状并书面回复。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支队约谈6幢1-1业主,该业主出示购房合同。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支队到江北区城建档案馆调取XX小区审批报备的城市绿化规划总平面图。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路XX反映事项的回复》,回复内容为:“关于‘6幢1-1业主擅自侵占公共绿地’的问题,经查,该业主存在将阳台外的空地进行改造的情形。根据现场对比该小区审批报备的绿化总平图,6幢1-1阳台外的区域不属于规划绿地,是一块小区空地,不存在侵占公共绿地的情况。对于该业主在小区空地进行绿化改造的行为,江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业主绿化改造的行为进行了绿化相关条例宣传,并建议业主将绿化改造方案提交物业报备。”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回复,次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信封、绿化大队约谈6幢1-1业主照片、6幢1-1业主提供购房合同照片、XX小区审批报备的城市绿化总平面图、《关于路XX反映事项的回复》及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提履职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对小区6-1-1侵占绿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侵权人恢复绿地原状并书面回复。该请求事项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以及前述规定,申请人认为小区业主存在擅自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虽可向被申请人反映,但相关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其救济权利行使人应为业委会、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过半数业主,申请人亦未向被申请人及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因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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