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4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在被举报超市购买了一包商品“咖啡花生”,准备食用时才发现整个物品包装和价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申请人以没有安全保障为由,于2025年3月22日向12315平台举报。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此类散装食品商家在柜台上面标注了产品信息,超市从厂家进货时是一个大包装,包装上有产品信息,超市自行包装成小包装提前称好重量售卖,可以不再包装上标注这些产品信息。随后,平台给出不予立案的原因。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法律规定的是容器和外包装均需标注,而非只在容器标注即可。被申请人回复事实认定不清,混淆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此外,申请人已经上传了全部商品照片及购买小票,足以证明了被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进行调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故此,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于2025年3月24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案涉商品由被举报人从河北妙纷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到货后被举报人将该预包装食品拆零作为散装食品销售。为保证该产品的食品安全及卫生,将整件产品拆开分装于可重复封口的食品级袋子中,消费者购买时自行去称重区称重后粘贴价签。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该产品盛装容器上有价签,旁边贴有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其上公示了该批次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和《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拆零销售的,原包装或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的规定,足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在新世纪超市红旗河沟店购买了一包“咖啡花生”的商品,申请人以在准备食用时发现整个物品包装和价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没有安全保障为由,于2025年3月22日向12315平台举报。接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于2025年2月27日购进,生产商为河北妙纷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北省邢台市,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于2025年3月3日到货。到货后被举报人将该预包装食品拆零作为散装食品销售,为保证该产品的食品安全及卫生,将整件产品拆开分装于可重复封口的食品级袋子中,消费者购买时自行去称重区称重后粘贴价签。同时,在现场检查时,该产品盛装容器上有价签,旁边贴有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其上公示了该批次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并于当日,在举报平台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平台回复截图、申请人购买商品图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被举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订货单、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向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并于当日,在投诉平台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举报人未在“咖啡花生”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相关的产品信息,因此没有安全保障,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首先,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涉案商品系预包装食品拆零以称重的方式销售的散装食品,且被举报人出于食品卫生考虑进行分装陈列所使用的食品级袋子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散装食品包装。因此,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为由认为案涉产品系散装食品的理由并不成立。其次,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该产品的盛装容器上有标签,旁边贴有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其上公示了该批次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已然进行了显著的标识,也尽到了作为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申请人要求在容器和外包装均应标明信息,不仅是对经营者的过于苛责,也超出了普通理性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范畴,本机关对此持否定性评价。最后,《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拆零销售的,原包装或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经营者的做法符合该条款规定,足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