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谭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4月12日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收悉,于2025年4月1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2.将作出该《告知书》的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张某涉嫌抢劫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没有决定权,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尽职尽责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张某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申请人认为以上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之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答复人调查被投诉律师是否涉嫌抢劫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等刑事犯罪,该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且申请人对江北区注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外人员的投诉事项,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重庆市渝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年4月1日,重庆市渝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巨池建筑工程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100万元。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重庆市渝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巨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2024)渝0103民初登立3XXX号】暨【(2025)渝0103民初8XXX号】案和【(2025)渝05民终1XXX号】上诉案均是虚假诉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3立预鉴民初登立1XXX号】暨【(2024)渝0103民初3XXX号】案承办法官李某某和重庆市渝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某、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张某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及其主任张某、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马某某和重庆巨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林当涉嫌抢劫罪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二十六次控告书》。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通知申请人3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截至2025年4月10日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且申请人对江北辖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外人员的投诉事项,均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短信截图、民事起诉状、鉴定听证笔录、开庭传票等申请人投诉材料、营业执照副本、邮件面单、《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件交寄单、《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辖区内的律师,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次日作出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四、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其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否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同时,申请人还要求查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某,以及对江北辖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外人员的投诉事项,均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