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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01号)
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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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张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回复,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在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kose卸妆油”1瓶,无中文标签,无备案信息,属于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于2025年2月28日寄出了《举报立案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在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的美团店铺上购买了“kose卸妆油”无中文标签,无备案信息,属于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举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补正材料,并于同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同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及邮寄单据、《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住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并于2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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