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XX。
委托代理人:付X,系申请人的配偶。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方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方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回复》(以下简称《调查回复》),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收悉,于2025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关于方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回复》中关于“虚假承诺查证不实”“退费争议属民事纠纷”的认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重庆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虚假承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法占有财物、冒充申请人身份等违规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责令被投诉人退还全部服务费11250元,返还手机及电话卡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部分平台达成延期”为由否定虚假承诺,忽略被投诉人承诺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处理8家平台债务纠纷”。截至合同终止,度XX、XX消费、XX贷等平台未获任何协商延期方案,被投诉人擅自解除合同,实质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被投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法,被申请人以“民事争议”为由拒绝处理,系推诿法定职责。被投诉人曾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申请人认为本次投诉暴露了被投诉人恶意规避监管、侵害申请人权益的经营模式,被申请人未结合既往处罚加重处理,显示公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审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相关情况属于“重庆XX律师事务所对代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被申请人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相关规定,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人反应的事实,申请人反映的该项问题查证不实,故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内容载明:“现本人诉求:该律所未经过本人同意即单方面终止服务。怀疑双方存在非法经营或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退还我们所有的服务费。”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投诉受理告知书》及《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一、身份确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二、方XX与付X的夫妻关系证明;三、虚假承诺的相关证据材料;四、群解散及聊天证据材料;五、其他投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并载明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1月11日,2025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申请人借贷平台相关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被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1月13日及2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补充材料中缺乏虚假承诺的相关证据材料,截至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反应被投诉人虚假承诺的相关补充材料。因案情复杂,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于2025年3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回复》,载明:“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存在其他虚假承诺的行为,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人反应的事实,申请人反映的该项问题查证不实,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另,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律师服务费的问题,属于双方之间民事赔偿争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范围,被申请人已依法组织调解,双方未能就退费等事宜达成一致。”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受理告知书》《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寄单据、《关于方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回复》及邮寄单据、邮寄单据(2024年12月28日)、邮寄单据(2025年1月11日)、邮寄单据(2025年2月12日)、《关于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电子发票、《关于方XX、付X投诉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电话)交易记录(微信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付X借贷平台相关情况、申请人借贷平台相关情况、服务须知、《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付X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二“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责令被投诉人退还全部服务费11250元,返还手机及电话卡的行政决定。”因申请人未在投诉事项中提出该诉求,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被投诉人注册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具有受理调查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1月7日作出《投诉受理告知书》及《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载明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提交补充材料。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律师服务费的问题,属于双方之间民事赔偿争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范围。另,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反映我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诉求。”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人涉嫌虚假承诺。因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虚假承诺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其他虚假承诺的行为,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事实,故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方XX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