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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06号)
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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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并于2025年4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糖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作出回复,告知不予立案。其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其管辖,建议向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构成违法。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但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未进行移送,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现场购买了“米凯迪4D无蔗糖创意棒棒糖”,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UG层和B2层,属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应当由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4月7日告知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同时,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24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已将举报线索移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现场购买了一个“米凯迪4D无蔗糖创意棒棒糖(草莓造型)”,花费8.7元。之后,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棒棒糖存在标签标注事项不完整真实等情况,遂于2025年4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申请,其举报内容为:“商品条码未通报,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诉求依法赔偿1000元,查处、奖励。”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息后,当日进行核查。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的告知,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实际购买店铺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属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建议你向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前述复议请求。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本案申请人举报的相关线索移送给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米凯迪4D无蔗糖创意棒棒糖照片、购物小票、支付宝电子回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其主体不适格。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在不立案原因中,已详细告知本案属于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且建议申请人向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然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移送举报线索行为违法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之规定,将申请人的案件移送给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机关认为,该案件属于地域之间管辖权的争议,并非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之争,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对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未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并未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其同样也可以通过该平台将申请材料向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避免行政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故其要求被申请人移送举报线索的行为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同时,尽管移送举报线索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24日已将本案举报相关线索邮寄移送给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实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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