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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11号)
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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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XX。

委托代理人:谭X,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4月18日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悉,于2025年4月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2.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上海XX律师事务所张XX、赵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没有决定权,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有责任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认为上海XX律师事务所张XX、赵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罪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以上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该投诉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重庆XX有限公司恶势力组织和代理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张XX、赵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毁坏财务罪和抢劫罪,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法院李XX、李XX、刘XX、书记员高X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辖终XXX号】案法官李X、邹X、李XX、陈X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及XX社区和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XX派出所和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李XX涉嫌保护伞的第十九次控告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诉材料。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且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前述补充材料,决定不予受理,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告知书》及邮寄单据、《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寄单据、《第十九次控告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4)渝0109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2024)渝0109民初XXX号之一)、《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民事裁定书》((2024)渝01民辖终XXX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裁定书》((2024)渝0109行初XXX号)、邮寄单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4月8日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载明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提交补充材料。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其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且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前述补充材料,决定不予受理,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其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否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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