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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33号)
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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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符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向守元,局长。

申请人符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作出新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1日购买了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住宅楼。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回复。答复的内容合法、适当,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查询“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审批辅助子系统”中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查找到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也无“XX”房地产建设项目环评信息。“XX”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需要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故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批准书及相关附图附件等信息。被申请人未审批过该公司及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申请人提及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批准书、后评价及相关附图等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分别为: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XX”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批准书及相关附图附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报告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023年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公示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含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申请表、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送审版)”。被申请人经查找检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经检索查找,您及委托代理人冯XX申请公开的由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批准书及相关附图附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报告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023年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公示版】、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等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审批辅助子系统查询“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情况的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五条的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名录项目类别中房地产业的环评类别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属于上述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涉案建设项目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且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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