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范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5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获取2024年6月4日下午向110报警后花园村派出所的接警回执和警察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属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决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当事人有知情权,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合规。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为:“本人申请2024年6月4日下午报110花园村派出所的接警回执,警察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同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4年6月4日下午花园村派出所的接警回执和调查结果,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