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崔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并责令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被申请人处理其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类别、岗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不予公开。本案应当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结合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上述信息属于可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撤销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复函》的行政职权、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在《复函》中分别作出回复。关于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岗位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关于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执法类别,被申请人没有细分的执法类别,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复函》并无不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通过12315的方式向贵局提出举报履职申请,被投诉举报人:重庆XX酒店。贵局处理举报的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公开该案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检索到细分的执法类别的相关信息。202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岗位信息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执法类别,本机关没有细分的执法类别,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上述《复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及邮寄单据、检索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复函》,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同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处理其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岗位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并无细分的执法类别,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复函》,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