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赵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赵XX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答复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样板间照片,照片清晰显示样板间存在许多违规问题,其中包括厨房改造为开放式厨房、对外报建的阳台一分为二、违规将阳台改建为厨房的一部分、拆除卧室、卫生间飘窗等。被申请人未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图纸与现场的比对核查,未调取施工日志、设计变更记录等材料进行佐证,仅凭表面巡查就得出现场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未发现未按图施工行为的结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对公示细节进行严格审查,其认定开发企业公示规范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投诉举报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的XX号楼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公示不规范,逃避资金监管等问题,其性质属于信访,行政机关对于信访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5年4月18日,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XX号楼正在进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未发现未按图施工的行为。样板房由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后用做销售宣传展示使用,不在竣工验收范围内。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核实,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齐全,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发现不规范问题。根据《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XX的预售项目首付款使用的监管工作应当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监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认购了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商品房。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在信访平台反映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内容摘要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认购了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商品房,并支付了50000元定金,其在认购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一、要求住建局、规资局、城建局、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严查,开发商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请责令整改;二、要求市监局严查,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三、要求住建局核查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四、要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严查,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同时提交了附件《反映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答复意见》,回复如下“一、关于你反映XX项目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问题。经了解,你所反映的XX号楼正在进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未发现未按图施工的行为。江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将继续跟进后续的施工情况,确保现场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二、关于你反映XX项目公示不规范问题。……经现场检查核实,开发企业销售现场上述公示内容齐全,未发现不规范问题。如您发现有不规范问题,请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将依照条例规定督促企业整改。三、关于你反映XX项目逃避资金监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建议你向上述单位咨询。”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信访工作平台截图、《反映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样板间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公示照片、《答复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XX项目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依法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反映XX项目存在违建改建,未按图纸施工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后发现,XX号楼正在进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未发现未按图施工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此项回复并无不当。
申请人反映XX项目公示不规范问题。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结合现场执法照片,XX项目公示内容齐全,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反映XX项目逃避资金监管问题。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管理的通知》(渝建〔2022〕31号),中心城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江北区属于中心城区,被申请人不具有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告知其向上述单位咨询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赵XX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