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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14号)
日期: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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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黄翠微,局长。

申请人赵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信访并未落实到位,完全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答复意见难以令人信服。申请人认为,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负有一定的职责,包括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巡查违法建筑等工作。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的期限,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如何答复,均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履行的事项不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购买了案涉房屋,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若申请人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退还定金,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0号)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违法建设执法的职责,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主城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认购了重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X项目1-32号楼1单元5-2商品房,支付了50000元定金。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开发商所搭建的样板房涉嫌重大违法改建、未按图纸施工,属于违章建筑。具体违规行为:1.开发商存在将厨房改造为开放式厨房的情形;2.开发商把对外报建的阳台一分为二,违规改建为厨房的一部分,以此“偷面积”;3.开发商违规拆除卧室、卫生间飘窗部门,以此“偷面积”;4.开发商违规拆除对外报建的书房和客厅之前的墙体,将其用做客厅使用,属于严重偷面积行为;5.违规封包阳台,违规拓展客厅使用面积,并且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没有任何防护栏。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上述《履职申请书》,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案涉《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于2025年5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签收。《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您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0号)文件精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主城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重庆市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经核实,您所反映的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地点位于重庆市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现该区域内的对应查处职责不属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建议您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邮寄单据、《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实际收到履职申请的日期应为2025年4月19日,虽被申请人写成了2025年4月29日收到该履职申请,但因未超过履职日期,本机关仅予以指正。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仍为市城市管理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划入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二、内设机构调整……(二)设置城市违法建筑执法支队。承担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0号)规定:“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协商一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内设机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支队具体承担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江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编制事项的批复》(江北委编发〔2020〕12号)规定:“区城市管理局……经区委编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所辖区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划入你局下属事业单位江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故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有对江北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履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江北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职责,按要求告知了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负有职责的部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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